车辆在以下情况下应当报废:
当车辆发生事故后,如果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事故前车辆价值的80%,或者维修后无法达到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应当确定车辆进行报废。
当车辆整体损毁或严重受损,失去修复价值时,即被称为“全损车”,这种情况下的车辆应当报废。
如果车辆经过多次维修和调整,仍无法满足现行的安全技术标准,或者排放污染物和噪声超标,则应当强制报废。
车身被水浸泡超过车身二分之一,或者积水进入驾驶舱,以及车身被火烧超过车身面积的60%且修复后仍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报废。
如果车辆损坏严重,如底盘破裂、大梁变形,或者经过火灾,其结构无法恢复到安全标准,即使维修成本接近或超过车辆市场价值,也应当选择报废。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达到60万公里时,应当依法报废。
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应当报废。
在实际操作中,通常需要由专门的鉴定机构来判断车辆是否达到报废标准,鉴定结果可以作为车辆报废的重要依据。此外,车主也应当遵循当地车管所的指示和报废认定点的勘察定损结果来决定车辆是否需要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