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清偿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此外,破产个别清偿是指债务人实施的清偿,须是债务人对实际存在的债务实施的清偿,并且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实施的清偿。以下情形不构成个别清偿:
债务人的担保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实施的清偿(此为合法清偿);
债务人对虚假债务实施的清偿(此为破产法第33条禁止的行为,依照第34条和第128条处理);
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实施的清偿(此为破产法第32条禁止的行为,依照第34条和第128条处理)。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管理人应仔细审查债务人的清偿行为,以确定其是否符合个别清偿的例外情形,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