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失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例如,明明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一方的主张,却故意不予采纳,而采信没有证据支持的另一方主张。
忽视重要证据,或者对明显需要进一步查明的事实不进行深入调查,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如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等,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以此为交换作出不公正的裁判。
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与法律规定相悖。
严重背离法律和事实进行定罪量刑。
例如,违法执行案外人的财产,或者对应当执行的财产不予执行。
超过法定审理期限,无故延长案件处理时间,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司法公正,还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损失和伤害。对于这些失职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国家赔偿和刑事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