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儿童权利公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儿童拥有以下权利:
每个儿童都享有生命权和健康权。
儿童有权接受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
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剥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
对失去家庭的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基本保护。
儿童享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
儿童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以及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条件。
儿童享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包括知情权、意见表达权、监督权等。
儿童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并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予适当的看待。
父母对儿童成长负有首要责任,但各国应向他们提供适当协助和发展育儿所。
每个儿童都有自出生起即获得姓名和国籍的权利。
儿童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包括基础教育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
儿童享有基本的人身自由权,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
儿童享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包括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儿童有权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与儿童年龄相宜的游戏和娱乐活动。
儿童有权自由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
儿童应免受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
儿童应享有平等对待的权利,不受基于种族、性别、宗教、语言等因素的歧视。
遭受武装冲突之害的儿童应受到特别保护。
这些权利旨在确保儿童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中受到尊重、保护和照顾,以促进其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各国政府和社会组织有责任确保这些权利得到充分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