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退侦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发现证据不足以支持起诉,需要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完善证据链条。
案件事实不明确,需要进一步调查以澄清案件细节。
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罪行或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来查明。
侦查活动可能存在不合法之处,如刑讯逼供等,需要退回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检察官可能因为案件量大、工作压力大,选择退侦以争取更多审查时间。
存在其他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情节,如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确等。
退侦后,公安机关通常需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且补充侦查次数通常不得超过两次。补充侦查完毕后,检察院将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