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监管主要涉及以下部门:
法院系统实行上级领导下级的原则,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具有管理和监督权。
地方各级法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和报告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均设立监察室,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监察室或指定专职监察员,负责监察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包括案件审理是否超期、审判流程的监督管理以及办案过程中的廉政纪律监督等。
检察院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行使法律督察权,确保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法院的监管主要是由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同时,法院内部设有监察部门进行自我监督,检察院则从法律层面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