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或形成的证据,或者是因客观原因在举证期限内无法提供的证据,且经人民法院准许后,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具体来说,新证据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
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2. 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
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申请调取的证据。
3. 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
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4. 庭审记录缺失的证据:
当事人已在庭审中提交,但法院的质证笔录及判决书中未予记载或反映的证据。
5. 庭审后新形成的证据:
在后续案件中通过另案诉讼或纠纷解决,形成了与原案相关联的新证据;
利害关系人在另案中提供了对原案具有实质性影响的证据。
新证据的认定标准主要基于时间标准,即证据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或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并且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未被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也应视为新的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新证据的提出有一定的时间限制,通常需要在二审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如果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则应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通常不会被视为新证据,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