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一旦到达要约人,通常不能撤销,这是基于以下几点原因: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即成立。一旦承诺到达要约人,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了一致,承诺的不可撤销性体现了合同的成立和稳定性。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履行义务。如果允许承诺在到达要约人后被撤销,会破坏合同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损害诚实信用原则。
除了一些特殊情形(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法律通常规定承诺一旦到达要约人便不可撤销。这些特殊情形的存在使得承诺的撤销具有了一定的合法性基础。
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是在承诺发出之前还未到达要约人时进行的。一旦承诺已经到达要约人,则只能按照合同撤销的规定进行,且这种撤销需要经过法律程序。
综上所述,承诺不能撤销的主要原因是合同已经成立,并且需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只有在特定情形下,如欺诈、胁迫等,才允许撤销承诺,并且撤销过程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