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死亡后,其户口应在 一个月内注销。具体规定如下:
城市在葬前;
农村在一个月以内;
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判决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上述两项应在人民法院判决后30天内申报。
申请人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属于当场办结范围的当场办结;
属于派出所审批范围的,派出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属于公安分局审批范围的,由派出所于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公安分局,公安分局应自收到派出所上报的审批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
综上所述,死亡户口的恢复时间主要取决于是否涉及被宣告死亡后的恢复以及具体的审批流程。一般情况下,如果只是简单的死亡注销,则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若涉及被宣告死亡后的恢复,则需要在人民法院判决后30天内申报,并且后续的审批流程可能需要额外15至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