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职工旷工的处理情况会根据职工的身份(公职人员或普通劳动者)以及旷工的严重程度有所不同。以下是处理铁路职工旷工的一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对于公职人员,可能会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政务处分。
对于普通劳动者,处理方式依据用人单位的管制制度。
如果旷工行为达到严重违反单位管制制度,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旷工一天或两天可能会导致扣除当天工资、在全员中通报批评,或者要求为全体员工或服务。
无故旷工达三天可能会面临辞退,特别是在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包括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虽然已经废止,但提供了旷工超过一定天数企业有权除名的参考。
对于退伍回来安排工作且未正式下单位的职工,可能不会立即被开除,但可能会受到扣发工资的处罚。
对于非劳务工职工,如车间主任不希望其继续工作,可能会被要求离职,但这种情况较为少见。
如果职工因个人原因被解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补偿金。
请注意,这些信息是基于过往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具体处理方式可能会随着时间和政策的更新而有所变化。如果您需要最新的信息,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直接联系相关铁路公司了解最新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