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补税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况:
少征税款:海关在进出口货物放行后,发现实际征收的税款少于应当征收的税款,则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漏征税款:海关在进出口货物放行后,发现纳税人有漏缴税款的情况,则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少征税款: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
漏征税款: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且在此期间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减税或免税货物补税:对于享受特定减免税和保税等优惠政策的货物,在免税放行后内销或转让出售的,需要补缴相应税款。
违规走私货物补税:企业或个人违规、走私的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一旦被海关查获,必须补缴税款。
到期补税: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税务局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延长期届满后应补缴税款。
错征补缴:因计算失误、工作疏忽等原因造成少缴或未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一般不加收滞纳金。
违章追征: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欠税、漏税、偷税、抗税的,税务机关除追缴税款外,还可以按规定罚款,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
海关补税主要涉及进出口货物放行后的少征或漏征税款补征,以及因纳税人违反规定造成的少征或漏征税款的追征。此外,还包括特定情况下的减税或免税货物补税、违规走私货物补税,以及其他如到期补税、错征补缴和违章追征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