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户的认定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绝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7元。
相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628—865元。
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纯收入866—1205元。
一般收入和高收入:年人均纯收入1205元以上。
弱势群体:通常指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205元的家庭人口。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其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持有当地常住农业户口。
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家庭。
有劳动能力,但因上述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农村家庭。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扶养人的居(村)民。
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
地方政府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些特定的认定标准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