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开工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已确定,建设资金是否已落实,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是否已办理。
是否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是否已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进度是否符合施工要求。
施工许可证是否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征地拆迁工作是否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承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是否已到位,机具、工人是否已到场,主要工程材料是否已落实。
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是否已满足开工要求。
是否已获得政府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或登记表批复,消防设计是否已获得公安消防部门的审核意见。
施工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是否已签订,监理中标通知书及监理合同是否已签订,是否已办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
工程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是否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是否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