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明知发生了事故,这是认定逃逸的前提条件。
逃逸行为通常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包括不按规定立即停车或保护现场、不按规定立即抢救伤者、不按规定立即报警等。
行为人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立即停车或保护现场,而是选择逃离现场,以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行为人在事故中可能负全部或主要责任。即使不考虑逃逸情节,行为人也可以被认定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行为人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行为人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行为人在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综上所述,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是否逃避法律追究、是否逃离事故现场以及事故责任的认定等因素。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