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空置房的物业费收取标准,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没有直接规定空置房的物业费收费标准,但相关法规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无论房屋是否空置。
空置房是指已交付给业主但长期(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对于这类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并可以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
对于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直到房屋销售为止。
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或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住宅物业,连续空置超过6个月的,业主需要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并注明空置起始时间,由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认定为空置。
经确认后,空置不超过24个月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空置超过24个月的,由双方协商确定,未协商或未能达成一致的,继续按照规定标准的70%交纳。
业主在装饰装修期间应全额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除非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
具体的物业费收取比例和减免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参考当地的相关政策或咨询当地的物业服务企业。
综上所述,空置房的物业费收取标准主要遵循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于长期空置的物业,业主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通常为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物业费。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参考当地政策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