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原则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无论其年龄、性别、职业等个人特征如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所有公民都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即享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资格。
不同的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关系时,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民事主体在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不允许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民事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相互对等,一方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应大体相当。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
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思表示,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体现了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合同关系当事人的基本要求,也是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民事领域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