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划分,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内部行政程序:适用于行政主体内部的行为,如公务员任免、报告审批、公文处理、规章备案等。
外部行政程序:适用于行政主体对外部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
抽象行政行为程序:涉及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的制定和实施。
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奖励、行政救助、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执行等。
法定行政程序:法律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程序,如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必须告知当事人听证权。
意定行政程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程序,由行政主体自由裁量决定或选择采取。
事先行政程序:行政行为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如行政立法前的听证程序、通告程序、行政检查、调查程序等。
事后行政程序:行政行为实施后,为确定其合法性与适当性以及纠正违法、不当行为而适用的程序,如行政复议程序。
主要行政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程序,如行政处罚中的表明身份程序、说明理由程序和听证程序等。
次要行政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程序,如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超过法定期限。
主动行政程序:行政主体主动引发或终结的程序,如行政机关施行调查事实的程序。
依申请行政程序:必须由行政相对人申请才有程序开始或因行政相对人撤回申请而使程序终了的程序,如行政许可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律规范时所适用的程序,包括听证制度、会议制度、专家论证制度以及备案制度等。
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所适用的程序,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强制执行等方面的程序制度。
行政司法程序:行政机关以第三方公断人身份,依法解决行政管理范围内的纠纷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包括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裁决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