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征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标准制定。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每公顷最高不得超过十五倍。
安置补助费需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成长期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按实际价值补偿,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各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实施。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保证征地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如养老保险等,并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土地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各项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这些政策旨在确保煤矿征地过程中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保证征地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具体补偿标准和程序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获取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