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过继的儿童包括以下几类: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这些儿童必须不满十四周岁。
收养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年满三十周岁;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如果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此外,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建议您在考虑过继儿童时,确保双方都符合上述条件,并遵循相关法律程序,如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并依法办理户口登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