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可受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报考正科级领导职位的,年龄应在40岁以下;报考副科级领导职位的,年龄应在35岁以下(特殊职位不超过40岁)。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报考正科级领导职位的,应担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或担任副科级职务两年以上,或担任科员级职务五年以上;报考副科级领导职位的,应担任副科级非领导职务,或担任科员级职务两年以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参照执行)。
专业技术人员,报考正科级领导职位的,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报考副科级领导职位的,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非公有制企业人员,报考正科级领导职位的,应在中型企业担任中层管理职务满3年,或在小型企业担任高层管理职务满3年;报考副科级领导职位的,应在小型企业担任中层管理职务满3年。
博士研究生可直接报考正科级领导职位;硕士研究生工作满三年可直接报考正科级领导职位;硕士研究生工作满一年可直接报考副科级领导职位。
受市级及以上地方党委政府表彰的优秀村(社区)书记、主任可直接报考副科级领导职位。
身体健康。
现任职务级别高于拟报考职务级别,被录用的,保留原职级待遇。
符合所报职位的其他相关条件。
这些条件为干部选拔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和程序,确保选拔过程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建议符合条件的干部积极报考,并严格按照规定准备相关材料,以提高选拔成功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