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的提出时间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如下: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在 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终结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总结:
一般执行行为异议:在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
终结执行措施异议:在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或未收到法律文书但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提出。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终结前提出,若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则应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建议: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提出执行异议时,应仔细查阅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以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