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口通常需要以下手续和材料:
《入户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2份)。
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结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携带子女的原始性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拟迁入地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属非农业或已不区分户口性质的居民户口申请人还须提供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府机构名义或其下属主管业务科办名义当年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1份)。
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
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书需民政局加盖公章或公证处公证)。
出生证或亲子鉴定书或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加盖户口专用章)。
《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等相关房产证明(若适用)。
公证委托书(申请人不能到场办理人员提供)。
将上述材料提交至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进行申请。
遵守《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的有效期限,及时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
请注意,具体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提前咨询当地户籍管理部门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