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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31 18:01: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减轻购房人还贷压力,规范职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转公积金贷款)管理,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公积金贷款是指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我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原商业贷款),经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转公积金贷款只能申请将原商业贷款转为纯公积金贷款,不能转为组合贷款,并且原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不能申请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转公积金贷款的原商业贷款银行为济南行政区域内的公积金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已经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协议。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的转公积金贷款业务,转公积金贷款必须符合《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细则》的规定,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转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六条申请转公积金贷款除应符合济南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原商业贷款的主借款人且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二、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已经办理,并符合办理(或转移)房屋抵押登记条件;

三、借款申请人在原商业贷款发放时,已符合当时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缴存标准;

四、借款申请人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并且没有不良还款记录;

五、借款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转公积金贷款额度除应符合济南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外,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且不超过所购房屋当前评估价值的70%。

第八条转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按照济南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到期期限。

第九条 转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期内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条转公积金贷款操作流程:

一、借款申请人向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出转公积金贷款的申请,经贷款银行同意后,受理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二、借款申请人向贷款银行(由银行转交公积金中心)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经借款申请人授权可通过共享数据信息获取的,可不再提供纸质资料),包括: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承诺书》;

(二)《济南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面谈笔录;

(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

(五)借款人及参贷人(共同还款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共同还款承诺书;

(六)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和借款合同复印件;

(七)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房屋的购房发票、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规定比例购房首付款的有效凭据;

(八)其他必要的借款申请资料。

三、对受理的转公积金贷款申请,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四、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以所购房产作抵押的转公积金贷款,在公积金中心审批合格后,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并会同借款申请人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五、借款申请人预存资金。借款申请人需将原商业贷款余额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差额部分,用自有资金预存入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户,用于结清原商业贷款。

六、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预存资金及抵押手续完备的,由原商业贷款银行上报公积金中心,中心将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至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户,用于结清原商业贷款。

七、原商业贷款抵押权注销。原商业贷款银行收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在当日办理完毕原商业贷款的全部结清手续,15个工作日内办理原商业贷款抵押权的注销手续,并将借款人结清原住房贷款的凭证、结清撤销抵押证明、新办理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及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上传公积金中心归档。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公积金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一、对申请人符合转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申请,应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审批。

二、有权督促贷款银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三、对审批通过的贷款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划拨委贷资金。

第十二条贷款银行的权利与义务:

一、严格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明确告知是否同意申请人转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对初审合格的填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确认函》,按规定程序报公积金中心审批。

二、负责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专项用于偿还借款人尚未还清的原商业贷款借款本息。

三、负责办理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所抵押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

四、如贷款银行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房产抵押所引起的贷款风险损失,由贷款银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凡符合条件的转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均可申请转公积金贷款。

二、同意并配合贷款银行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与自筹资金一次性提前还清原商业贷款余额。

三、同意并协助贷款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所抵押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

四、按照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当发生逾期贷款时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五、承担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为防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有序运行,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定期在公积金中心官网公布),对转公积金贷款实施动态管理机制:当个贷率高于90%(含)时,可采取相应调控措施,暂停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当个贷率低于80%(含)并持续3个月,可启动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十五条以下情形,公积金中心有权作出不予贷款的决定:

一、原商业贷款所购房屋存在被查封、已设立居住权、重复抵押等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情形;

二、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已离异,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或离婚协议中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名下的,原商业贷款借款人或配偶都不能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三、其他经公积金中心审查,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或存在贷款风险的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在保障公积金资产安全情况下,本办法分阶段分步骤实施,具体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优化完善。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由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