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卖淫需要以下证据:
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以及受害人的陈述。
包括与介绍卖淫行为相关的书面记录、通信记录、合同等。
涉及卖淫行为的工具、场所或其他实物证据。
目击者或相关人员的证词,证明介绍卖淫行为的发生。
由专业鉴定机构或专家出具的鉴定报告,如对淫秽物品、手机内容的鉴定等。
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制作的记录,包括现场勘查、检查、辨认等过程的详细记录。
包括相关的音频、视频记录和电子文档,如监控录像、聊天记录等。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收集证据时,必须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以构建完整的证据链,为案件的指控提供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