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备案应当在 劳动合同单位所在地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办理。具体办理地点可以是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机构外来从业人员就业服务窗口。
办理材料
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营业执照
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其他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取得的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名册
劳动合同样本
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用人单位用户开户申请表
用人单位登记表
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 用人单位应在工商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用工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初次备案。
2. 备案时,需提交上述材料。
3. 备案信息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等。
4. 备案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建立劳动用工台账,并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实现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及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动态管理。
建议:
用人单位应提前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尽早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以避免因手续不全或延迟而影响后续的社保、就业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