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晚报全媒体讯(记者饶俊华)预付式消费,如办卡、充会员本是商家常见经营模式,生活中,却因“办卡后商家跑路”“充值容易退钱难”“合同里藏霸王条款”等引发的纠纷不断。对此,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于5月1日起施行。《解释》破解了消费者面临的追责主体认定难、退卡难、转卡难、举证难等问题。
3月18日,本期律师穆斓做客详解消费者遇到预付式消费纠纷,如何根据《解释》更好地维权。
问题一:课没上完, 剩余私教课费怎么办?
案例:张先生在家附近的健身房办卡,可还没使用几次,健身房就搬到别处去了,要求退款也遭到拒绝。
3月17日,张先生通过“晚报融媒·帮您办”热线电话0991-2628119倾诉这段经历。他花近8000元购买了20节私教服务并签了《私人教练协议书》,之后仅上了3节私教课,健身房搬到离他家十几公里外的地方。他要求退还剩余钱款遭到拒绝。
“店铺换址不代表停止经营,张先生依旧可以接受我们的服务。”健身房负责人表示,双方签署的《会籍确认书》条款中已载明一旦开始接受服务,健身房有权拒绝退款。
说法:穆斓介绍,健身房所说的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应当无效。
《解释》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约定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霸王条款”无效。
此外,针对“退卡难”问题,《解释》还规定了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经营者“迁店”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费次数的计时卡却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等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另外,《解释》还明确身体健康原因可作为消费者退款理由。消费者因身体健康等自身客观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的,有权与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依法解除合同。
问题二:分店关门了,可以要求总店退款吗?
案例:陈女士在一家品牌美容机构分店办理年卡时,分店工作人员出示的营业执照和总店是同一个,说这卡总店、分店通用,办完卡没多久这家分店就关门了,她想要求总店退款。
说法:陈女士的诉求是合理的。按照《解释》第四条: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消费者有权依法向其追责。
总店经营者明知分店以总店的名义收取预付款进行经营,这种情况下,如果分店经营者跑路了,消费者就可以要求总店经营者承担责任。生活中,经常遇到加盟店发卡的活动,并挂着总店的营业执照,向消费者承诺总店将承担最终的兑付责任,总店默许这一行为,消费者在得到了这张预付卡之后,既可以在加盟店使用,也可以在总店使用,此时分店关门跑路了,消费者可以向总店要求承担责任。
问题三:商场里的商户跑了,商场担责吗?
案例:刘女士此前在一家商场里的理发店办卡,还有500多元的余额,可再去时发现理发店关门不干了,周围商户说店主跑了。能否向商场要求赔偿?
说法: 《解释》明确:商场作为场地出租者,有审核租户资质的义务。比如,商场应该检查商家是否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是否提供相关经营资质证明等。如果商场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商家跑路了,消费者可向有过错的商场场地出租者追责,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范无资质经营者利用商场场地收款后“跑路”逃债。只要商场尽到了法律所规定的这种形式上的审查义务,就不再承担责任了。
此外,商家收了消费者办卡的预付款,却因经营不善跑路,不依法清算,这种“卷款跑路”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解释》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严肃追责打击遏制“卷款跑路”行为。
当然,消费者自己也要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办理预付卡时,要了解一下商家的营业执照、经营资质和它的实际营业情况,并且保存好双方之间的合同收据和转账记录等,一旦发现商家卷款跑路,就应立即向行政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或退款。
问题四:头天办卡,次日后悔,能否无理由退全款?
案例:在销售人员的推销下,市民姜女士在一家舞蹈培训机构办了课程卡,第二天就后悔了,想全额退还学费。
说法:《解释》明确规定,预付式消费可享有七日无理由退款权利。预付式消费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部分商家可能存在过度劝诱,甚至欺诈营销等行为。对此,《解释》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
同时,为防止消费者滥用无理由退款权利,《解释》还规定: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条件是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未“获得过相同商品或服务”。如果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说明其对商品或者服务已有充分了解,就不能七日无理由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