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35岁的周先生饮酒后去参加朋友组织的聚会。在喝茶结束后,周先生驾车回家,第二天却被人发现溺亡在鱼塘中。事后,周先生的家人将聚会的组织者以及鱼塘承包者起诉至法院,索赔122.96万元。近日,万宁市人民法院判决承包鱼塘的公司赔偿9.97万元,聚会组织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经过
男子家里喝酒后参加聚会掉入鱼塘溺亡,家人起诉聚会组织者和鱼塘承包者
2023年5月31日17时许,吴先生邀请好友周先生一起到温先生家聚会吃饭,但周先生在家中与堂兄一起喝酒,并未应约。吴先生在吃饭期间,又打电话叫周先生过来一起喝酒,周先生依然没有理会。周先生与堂兄喝完酒后,骑摩托车到温先生家,与吴先生等人一起喝茶。喝茶结束后,大家各自散去。
第二天,温先生在一个鱼塘附近与他人聊天时,发现周先生掉在鱼塘里,便打电话报警。警方经现场勘查确认:周先生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因操作不当失控坠落鱼塘,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认定周先生承担本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得知周先生死亡后,其家人伤心欲绝,将矛头指向了聚会的组织者温先生和涉案鱼塘的承包者。周先生的家人认为,如果温先生当晚能够尽到规劝、护送和照顾的义务,周先生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而涉案鱼塘周围没有任何的防护措施,没有风险提示,鱼塘承包者也存在过错。于是,周先生的家人便把温先生和鱼塘承包者万宁某投资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22.96万元。
法院判决
聚会组织者不担责,鱼塘承包者担责10%
万宁法院查明,事故发生时,鱼塘四周未设置围栏、警示标语等必要安全防护措施。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先生落水点在万宁某投资公司的管理使用范围内。万宁某投资公司作为涉案鱼塘的实际管理使用人,理应知道涉案鱼塘位于村民的生活区,在村主要道路旁边,经常有行人出入和车辆经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理应采取在鱼塘周围设置围栏、警示标语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万宁某投资公司未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与该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对受害人周先生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
周先生明知喝酒后不能驾驶车辆仍然驾驶车辆,经过事发路段时操作不当坠落到鱼塘里溺亡,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减轻万宁某投资公司的责任。家属没有证据证明周先生到温先生家喝酒,且有证人证明周先生到温先生家没有喝酒。因此,家属要求温先生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考虑万宁某投资公司及周先生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万宁某投资公司对该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万宁某投资公司一次性赔偿周先生家属因周先生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9.97万元。
律师说法
组织者与饮酒行为无直接关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海南终确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娇萍介绍,根据民法典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未采取合理措施(如设置围栏、警示标志等)防范风险,导致他人损害,需承担相应责任。
该案中,鱼塘位于村民生活区且紧邻道路,管理者未设置防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因此被认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周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且危险,仍主动酒驾并操作失误,其自身过错更大。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判定鱼塘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符合公平原则。
李娇萍表示,共同饮酒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情谊行为,但为避免共同饮酒可能导致参与者受到损害的风险增加,同饮者应在饮酒中与其他同饮者进行提醒、劝阻,对醉酒者负有看护、照顾、护送的义务。该案中无证据表明温先生劝酒,周先生在温先生家仅喝茶,且证人证实其未饮酒,故组织者与周先生的饮酒行为无直接关联;周先生酒后驾车系自主行为,其饮酒主要发生在家中,之后自行驾车前往温先生家。聚餐结束后,周先生再次驾车离开时,法院未认定温先生存在未劝阻或未护送的情形。因此,家属主张温先生未尽义务缺乏事实依据,法院判决温先生不担责符合民法典规定。
李娇萍认为,该案判决体现了法律对过错责任的严格划分——既要求公共场所管理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强调个人对自身行为的风险预判和责任承担。共同饮酒的“情谊行为”,仅在存在明显过错时才会引发法律责任。
李娇萍建议,对公共场所管理者而言,须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潜在危险区域(如水塘、陡坡)设置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否则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对共同饮酒者而言,避免强迫性劝酒,对醉酒者应护送或联系家属,必要时协助就医;发现他人酒后驾车,需积极劝阻,否则可能因“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担责。对饮酒者自身而言,成年人需对自身行为负责,酒后驾车属违法行为,若因此引发损害,自身需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
来源:法治时报
作者: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