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评残疾的病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双眼视力无法通过药物、手术等疗法恢复。
指双耳听力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的情况。
指因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影响正常交往,并且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
指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障碍。
指肢体残缺、畸形或麻痹导致的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指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的状态。
此外,还有一些具体的伤情可以评定为伤残,例如:
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等。
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等。
这些残疾和伤残的评定通常基于详细的医学评估和相关法律法规,如《工伤保险条例》等。具体的评定标准和程序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果您或他人需要评定残疾或伤残,建议咨询当地的残疾人联合会、医疗机构或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