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此外,劳动仲裁部门通常隶属于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该机构一般由县级以上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管。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负责处理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案件,并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