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续聘前 应当提前六十日入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如果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原物业服务合同将继续有效,但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