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调”一词通常指的是 在法院主持下,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活动。具体来说,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在提起诉讼之前,法院先将案件转交给调解员进行一段时间的调解工作。如果调解成功,案件可以直接处理完毕;如果调解不成功,再转回立案庭正式立案,进入正式的审判程序。
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诉讼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以终结诉讼活动的一种结案方式。这一定义体现了法院调解的自愿性、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的特点。
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政策、法律,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综上所述,诉调的核心是通过法院或行政机关的介入,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沟通,以达成解决纠纷的目的。这种方式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并维护社会稳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