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张常富)日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影视投资合同违约案。6年前,张先生花20万元投资了一部影片,但这部影片迟迟没有上映,法院最终判决影视公司返还张先生版权认购款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19年9月,原告张先生(乙方)与被告A影视公司(甲方)签订《影视版权认购合同书》,约定乙方认购甲方作为出品方制作的某电影版权,乙方投资20万元,获得该电影版权总收益纯利润0.1%收益权,约定电影于2020年3月播出。若电影无法在院线完成上映,甲方需返还乙方版权认购款并支付违约金。
基于上述合同书,张先生向A影视公司转账20万元。但影片至今未能上映。后经了解,该影视公司与多位投资人都签订了类似《影视版权认购合同书》。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2024年10月开庭时,距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影片拟播出时间2020年3月已四年半有余,影视公司未举证证明影片实际上映情况与上映时间及迟延上映的合理理由,因此法院认定影视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案涉影片已无法上映,张先生通过支付版权认购款获得电影上映收益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张先生要求影视公司返还版权认购款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的诉求具有合同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编辑 彭冲 校对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