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公民法治意识日趋增强,订立遗嘱处理自己的“身后事”逐渐成为一种现代选择,“年轻人开始立遗嘱”的话题也在近几年多次登上热搜。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不仅能保障财产按自己的意愿传承,还能维护亲情纽带、避免家庭纷争。遗嘱作为一种典型的要式法律行为,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但实践中,遗嘱人在书写遗嘱时,难免会存在错别字或需要修改内容的情况。那么,自书遗嘱里有错别字或修改痕迹,一定会导致遗嘱无效吗?下面,就让我们跟随李阿姨订立遗嘱的故事,来一探究竟吧。
李阿姨与丈夫育有小红和小明两个孩子,后丈夫去世。曾经,一家人其乐融融、相亲相爱,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个孩子在李阿姨名下财产的分配问题上出现了分歧,且矛盾愈演愈烈,这使李阿姨十分担忧。为了避免自己去世后孩子们因遗产反目成仇,李阿姨决定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避免纠纷。然而,这份李阿姨亲笔书写的遗嘱出现了以下状况:
状况一
遗嘱中出现不涉及财产内容的错别字,或进行不影响实质意思的修改
遗嘱中,李阿姨将题目写成了“遗主条约”,“继承”错写成了“继成”,并且在写“我病故后”时“故”字有修改痕迹。这是否会影响遗嘱的效力?
释法
此种情况属于“误载不害真意”,不会影响遗嘱的效力。
被继承人立遗嘱的目的是希望其所立遗嘱能够生效,并按照被继承人的真意分配遗产。法律对遗嘱的形式进行严格要求,其目的也正是在于确保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完整性。在解释遗嘱时,应以遗嘱人的内心真实意思为准,即采意思主义(主观说),而非对一般民事法律行为解释所采取的表示主义(客观说)。因此,遗嘱的解释应探寻被继承人的内心真意,而不能仅仅因遗嘱存在个别形式上的瑕疵而轻易否定其内容的效力。
李阿姨书写的遗嘱中虽然存在上述错别字和修改,但倘若结合遗嘱全文,能够明确其为处分遗产,且全文表达的意思具体而明确,修改处未对遗嘱文字所呈现出的意思产生实质性改变,综合考虑遗嘱人的文化水平、身体状况等因素,不会轻易因“误载不害真意”的表达而否认遗嘱的效力。
状况二
遗嘱中的财产分配内容写错但各继承人对此没有争议
遗嘱中,李阿姨本想写“我名下的位于XX路11号1栋2102号房产由小红继承”,但在书写时将门牌号错写为“1102号”,且李阿姨名下仅有XX路11号1栋2102号这一套房产。这是否会影响遗嘱的效力?
释法
李阿姨虽然在书写财产分配内容时写错了唯一房产的门牌号,但结合全文内容,能够认定李阿姨在遗嘱中明确表达了将其名下这套唯一的房产分配给小红的意思,且各继承人对遗嘱所载房产系李阿姨名下唯一房产这一事实没有争议,故不会因此否认遗嘱的效力。
状况三
遗嘱中出现不合理的错别字
遗嘱中,李阿姨本人的签名中有一个字是错别字。这是否会影响遗嘱的效力?
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人的亲笔签名是自书遗嘱的法定要件之一,是遗嘱表现的遗嘱人的意志行为和人格痕迹。从常识来看,一个人对其本人的签名应当是非常熟悉的。因此,当遗嘱中出现本人签名出错等不合理的错误时,若结合其文化水平、身体状况、日常书写习惯等因素无法给出合理解释,且无其他证据证明遗嘱的真实性时,则遗嘱会被认定无效。
状况四
遗嘱中的财产分配内容写错且有争议
遗嘱中,李阿姨本想写“我名下的房产A由小红一人继承,房产B由小明一人继承”,但将房产B错写成了房产A。这是否会影响遗嘱的效力?
释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为意思表示真实。体现在遗嘱上,则意味着遗嘱人应当对其去世后财产的分配作出明确、具体的意思表示。而李阿姨在遗嘱中书写的上述内容存在矛盾和冲突,仅从遗嘱内容来看无法得出李阿姨关于房产A如何分配的真实意愿,故遗嘱中该部分内容会被认定无效。
状况五
对财产分配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遗嘱中,李阿姨写道:“我名下的房产A由小红继承,我的全部存款由小明继承”。不久后,李阿姨改变了心意,将后半句话划掉,改成了“我的全部存款由小明继承70%,小红继承30%”,但修改之后没有在旁边签名并标注日期。这是否会影响遗嘱的效力?
释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但由于变更遗嘱是对原有遗嘱作出的重大改变,遗嘱人在变更遗嘱时也应遵循订立遗嘱时的法律要件,其中就包括需满足《民法典》继承编中规定的遗嘱形式之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因此,李阿姨在亲笔修改遗嘱之后,本应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若缺乏签名和日期,在缺少其他证据证明该修改系李阿姨本人作出的情况下,将无法确定该修改是否为李阿姨的真实意思表示,则修改内容会被认定无效。
状况六
继承人篡改遗嘱内容
遗嘱中,李阿姨写道:“我名下的房产A由小红继承,我的全部存款由小明继承”。后来,小明偶然间发现了这份遗嘱,并将这句话中的“小红”改成“小明”,并加上“我的一切财产与小红无关”,试图借此继承李阿姨的全部财产。小明的行为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释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人篡改遗嘱,情节严重的,将会丧失继承权,除非其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继承权的丧失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因此,小明作为继承人篡改遗嘱的行为不仅会导致遗嘱被篡改的部分无效,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导致他丧失对李阿姨遗产的继承权,无论是李阿姨在遗嘱中写明由小明继承的存款,还是李阿姨的其他遗产,小明都将会丧失继承权。
总而言之,自书遗嘱里有错别字或修改痕迹,并不一定会导致遗嘱无效,实践中法院会结合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综合判断遗嘱中的错别字和修改痕迹是否影响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进而对遗嘱效力作出认定。
那么,如果在书写自书遗嘱的过程中发现出现笔误或需要修改的情况,但又不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应当如何处理呢?
如果笔误出现在非财产分配等重要内容的部分,则无需特别担心,只要能识别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无论是否修改都不一定会导致遗嘱无效。但涉及财产分配等重要内容的修改需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在修改处签字、标注修改的年、月、日,以保证遗嘱的效力,避免未来产生纠纷。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丁彦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