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款利率的最高限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具体如下:
年利率24%以下的部分,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该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已经支付的,无权请求返还。
年利率36%以上的部分,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金融机构借款:
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则是由金融机构根据央行的基准利率等因素,按照自身的定价策略确定,但这些利率也需要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受到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
综上所述,企业在确定借款利率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以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