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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助贷新规!借贷综合费率不得超过24%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5 19:25:00    

近年来

涵盖衣食住行等场景的APP

每一个都想借钱给用户

这些APP有的是通过低利率吸引人

有的则是通过优惠支付、默认勾选

来引导用户办理分期

针对有关业务乱象

日前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

借贷综合费率

超过24%将不受司法保护

名单制管理提升准入门槛

助贷行业面临新一轮洗牌

近年来,部分商业银行借助外部互联网平台发放贷款的互联网助贷业务快速发展。以上市公司小赢科技、信也科技等6家金融科技公司为例,最近财报显示,2024年全年6家金融科技公司促成贷款共计近1万亿元。艾瑞咨询2024年10月14日发布的《中国消费金融行业数据洞察报告》预测,2028年中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助贷余额的规模将达到5.9万亿元。

不过

在助贷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

问题也随之而来

问题

一些银行分支机构为了扩大业务规模,与多个助贷平台进行业务合作,其中不乏一些马甲类的违规平台。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当前互联网助贷业务存在权责收益不匹配、定价机制不合理、业务发展不审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完善等问题

如何加强监管?

针对有关业务乱象,金融监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对互联网助贷业务进行监管。

《通知》强化总行管理责任、规范合作机构准入。新规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通过官方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渠道披露名单,及时对名单进行更新调整商业银行不得与名单外的机构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普惠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程瑞表示,按照新规要求,银行必将提高合作门槛,业务量小、风控弱的中小助贷平台可能被踢出名单,助贷行业面临新一轮洗牌。

博通分析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也表示,名单制管理要求助贷平台需持牌经营,无资质或风控能力弱的机构将被淘汰,行业集中度和合规性均将大幅提升,特别是违规“马甲”类助贷、导流平台或将逐渐消失。

规范助贷业务定价机制

24%利率红线治理收费乱象

目前互联网平台助贷业务模式主要分为两种:

一是融资担保模式。

助贷平台通过自有融担牌照为贷款方提供担保,经平台第一轮风控后向银行推荐客户,贷后管理由平台与融担公司负责,融担公司收取担保费用。

二是分润模式。

助贷平台主要在获客端提供流量、数据分析、客户运营等科技服务,并按分润比例收取服务费,资金发放与风控环节均由银行自主完成。

近年来,有关助贷业务投诉最多的就是高额息费。这些投诉中,明面上的利率看似在20%以内,但加上咨询费、顾问费、会员费、担保费等名目繁多的收费,综合费率远超36%。

记者调查发现

当前助贷市场中

“双融担”“捆绑会员费”等灰色操作

屡见不鲜

部分平台以“VIP提额”“优先放款”为诱饵,强制借款人购买数百元会员服务;

另有机构通过引入多家担保公司“分摊收费”,比如将一笔贷款拆分为“24%基础利率+12%担保费+9%服务费”等组合,使实际年化成本飙升至36%。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说:“部分增信服务机构在为互联网助贷业务提供增信服务时,存在增信服务费收取不规范的问题,造成部分业务综合融资成本较高。”

《通知》规定

商业银行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平台服务、增信服务的费用标准或区间,将增信服务费计入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明确综合融资成本区间,同时明确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增信服务机构不得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形式变相提高增信服务费率。商业银行应当完整、准确掌握增信服务机构实际收费情况,确保借款人就单笔贷款支付的综合融资成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借款人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金融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的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如果借款人以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调减超过24%的部分,法院应予以支持。”程瑞说,这意味着24%成为利率红线,即便是双融担模式、会员制等“擦边创新”也不例外。

规范营销宣传

压实消保责任

《通知》还对商业银行的

消费者保护责任进行了明确

根据规定,商业银行及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机构应当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营销宣传行为,遵守国家有关网络营销管理规定。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贷款相关关键信息。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互联网助贷业务贷后催收管理,发现存在违规催收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

在业内专家看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贯穿整个《通知》,信息披露、息费、信用信息管理、贷后等多处条款对保护借款人知情权、选择权产生利好,有助于后续助贷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据悉,为保障政策平稳实施,《通知》定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通知》施行时,对于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存量业务,可以视情况整改或到期自然结清。


记者/聂国春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