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执行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终结执行程序主要适用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必须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即完成法律规定的执行工作。
必须征得申请人同意,或者申请人虽不同意但经过听证。
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即可启动执行程序。如果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申请人随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发生了特殊情况,使得执行程序没有必要和不可能继续进行。
执行程序永远停止,且以后不再恢复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的权利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宣告结束,不再恢复。终结执行后,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
这些特点共同构成了终结执行程序的基本框架和适用条件,确保了执行工作的公正性和效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