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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评论 | 不断丰富公积金使用场景,要置于“大消费”的语境下审视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1 12:08:00    

蒋璟璟

近日,贵州省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关于适时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允许缴存人提取公积金支付自住房物业费,最高限额为每年3000元。这一调整优化了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提升了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不只是贵州黔南州,贵州的遵义、六盘水,还有湖北的天门等地,近期都推行了“公积金可支付物业费”的政策,有的还可以用公积金支付房租。(工人日报)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所有权归属于缴存者。而就其使用环节而言,则一贯是限制颇多。这一制度安排,基于“专款专用”的逻辑,旨在通过“长期住房储金”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居民购房时的资金成本。其实,公积金的现实意义,大体可从两个角度理解。一则,相当于是“强制储蓄”“零存整取”,这可以视作积累购房准备金;其二,则是对应着特定的“贷款利率优惠”,这其实是金融惠民的有效落地。而公积金用途的扩容,同样是适应新形势的务实选择。

从大趋势看,各地对公积金的提取条件、用途限定,乃是不断放开的。不少地方规定,可以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月供、装修款、房租等等。这其中传递的信号是很明确的,也即公积金不只是解决居民购房需求的制度设计,而是全方位支撑居民各种住房需求、居住需求的安居资金。“住房需求”“居住需求”,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只要和“住”沾边,那么公积金就能有用武之地、就可尝试对接支撑。此番,贵州多地推行公积金可付物业费,同样是基于这一思路。

公积金可付物业费,其实并非新政策,而是多年之前就有试水。只不过,以往其更多是“资金盘子”较大的一二线城市的做法,其适用对象,也有着较为严格的条件限制。近来,一些低线城市也跟进这一政策,这背后的原因,是多样的。首先应该看到的是,小城市房地产市场的整体供需规模确乎不大,加之当地很多居民早已完成了购房动作而进入“持房”阶段,进一步放宽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是合乎实际的。

当下,对于公积金使用规则的微调,不能孤立地置于“房地产消费”的结构下审视,而是应该放到“大消费”的语境下去解读。需要看到的是,公积金的使用越是便利和灵活,就越是能盘活资源、减少沉睡资金,就越是能置换出对应的居民购买力、消费力。由此,必将撬动更为深远的正向影响。